维持原判!和田地区中级法院对新疆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件作出终审裁定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原创 2022-01-11 18:56:33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讯(首席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刘运琦报道)1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新疆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驳回被告人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年11月10日,皮山县人民法院对新疆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及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人李某不服,于2021年11月22日上诉至和田地区中级法院。12月29日,和田地区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上诉人李某为了博眼球,用不雅手势和不敬姿势摆拍并将照片上传网络,在其好友善意提醒上传此类照片不当后删除又再次上传,致使不雅照片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犯罪的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严重。一审法院对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及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判决均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依法公开审判对全社会有着重要的教育意义,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网络也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事迹和精神,诋毁烈士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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