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讯(记者 张秀报道)7月29日上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后称《条例》)的报告,标志着该《条例》正式出台。
《条例》共分为七章,分别为总则、家庭赡养与抚养、社会保障与优待、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部分。《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总则部分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鼓励老年人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发展老龄事业,为老年人服务;每年农历九月为敬老月,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敬老月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助老活动。
《条例》家庭赡养与抚养部分规定,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者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对委托他人照料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看望。赡养人连续三个月未看望的,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督促赡养人前往看望。
《条例》社会保障与优待部分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实行子女护理假制度,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与护理假。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非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个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子女所在单位不得以年休假、探亲假等抵销护理假,不得改变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待遇。该部分还进一步明确了对年满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八十周岁老人的社会优待。
《条例》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部分规定,对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化娱乐等事项,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传统服务与智能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
《条例》参与社会发展部分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鼓励学校、医院等单位和社区家政服务、公共场所服务管理等行业,设置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岗位。该部分还对老年人志愿服务、老年教育、老年人文体活动供给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条例从自治区实际出发,着力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制度,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智慧说。
责任编辑:郑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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