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销售“三无”保健食品被判刑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原创 2023-04-08 09: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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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受审现场。通讯员 杨德骏摄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讯(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杨德骏报道)近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商家销售“三无”保健食品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12月29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某经营的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的保健食品无质检报告,店主王某也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

  经专业机构检测,王某经营的多种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属国家明令保健品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

  2月28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王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克拉玛依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王某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通过非正规渠道订购保健食品,放在其店内隐蔽位置进行违法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产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还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示

  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保健食品、药品消费意识,警惕虚假宣传陷阱,服用保健食品后,身体若有不适,应及时到医院就诊。保健食品不是药品,功能效果有限,切莫贪图小便宜,购买“三无”产品。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马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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