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在伊宁县法院英塔木法庭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通讯员 马超供图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讯(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贾平报道)“谢谢法官,我再也不用为这个地的事情发愁了,法院真是帮了我的大忙。”8月28日,原告周某向伊宁县人民法院英塔木法庭案件承办法官感谢道。
2003年,周某因未按时偿还信用社借款及利息,作为该笔借款担保人的冶某承担担保责任,替周某还清了欠款本息,后经过伊宁县英塔木司法所调解,周某将自己的土地转包给冶某种植20年,自2003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因冶某主要从事餐饮业,种植6年后,将剩余的14年交给艾某种植,2023年7月18日到期后,艾某种植的玉米未成熟,不同意返还承包地,三方协商不成,调解未果。周某遂将冶某、艾某起诉到伊宁县人民法院,要求冶某、艾某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14000元。
英塔木法庭法官收到案件后,经过阅卷并和各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后了解到,周某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诉求合法,7月仍可种植复播黄豆或冬麦,还可享受国家补贴,亦存在损失的情形。但艾某种植的是玉米,如果现在返还土地,并收割玉米,只能用作青储玉米,损失较大。艾某向承办法官表示,因为一时疏忽没有注意合同的终止时间,请求法庭妥善处理本案。
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中各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均应得到维护,耐心做各方工作,4次约各方当事人来法庭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艾某赔偿周某8000元,于2023年8月28日当天付清,周某同意艾某将土地种植到2023年10月30日止,如果艾某在2023年10月30日并未将土地返还,则艾某再赔偿周某1万元;三方就该土地种植合同再无其他争议。至此,该案得以调结,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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