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昱涵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魏嘉敏
案情回顾
1990年2月,周某与马某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1年3月,周某又与古某在其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0月,古某、周某的女儿出生。2022年3月,周某办理户籍证明,被公安机关识别发现其犯重婚罪,获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2年7月,古某将周某起诉至霍城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马某也向法院起诉请求周某支付因重婚过错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在没有解除与马某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古某结婚,构成重婚。周某明知与马某有婚姻关系,并育有子女,又与古某领取结婚证书并长期同居生活,重婚事实使马某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综合考虑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马某主张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2022年9月,霍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古某与周某婚姻无效,周某向马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8月16日,马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过低。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明知与马某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形下,仍与古某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某与古某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情形。一审法院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判决1万元损害赔偿费并无不当。9月17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
重婚、骗婚等行为既涉及个人诚信缺失,也涉嫌违法犯罪,违背了婚姻家庭道德观念,损害婚姻关系利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诚信价值。该案周某的重婚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严重损害马某的正常家庭生活。夫妻双方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妥善处理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谐。
责任编辑: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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