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狂欢 要实惠更要辨真伪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原创 2023-11-09 17:25:07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怎么买才划算?”“抢到了吗?”……临近“双十一”,不少人忍不住“买买买”,但购物狂欢的背后也藏着不少法律风险。记者以案为例,向消费者发出提示——线上线下理性消费、警惕陷阱、合法维权。

  维权需合法合规

  阿某在某电商平台一品牌服装旗舰店购买了一件价值37.79元的Polo衫,收到货后,他以“衣服质量不合格”为由,向商家申请“仅退款”。电商平台介入后,商家退还了阿某37.79元货款,但阿某未寄回货物。

  商家认为,阿某在未与其沟通的前提下,直接申请平台介入解决问题,影响到商家的店铺信誉,且在商家主动沟通希望其寄回货物时置之不理,给商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商家通过网上立案,将阿某起诉至莎车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阿某赔偿其货款及其他各类费用共计598.79元。

  莎车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向双方详细了解案件事实,之后对阿某释法明理,告知其法律后果。阿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自愿支付商家各类经济损失598.79元,商家撤诉。

  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该条款第三项同时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购本质上是商家与买家签订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要遵循合同约定。本案中,阿某有以衣服质量为由申请退款的权利,但同时也要履行退还货物的义务,否则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占。

  法官提醒,及时维权是消费者保障权益不受损害的重要途径,但依法维权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微信购物要谨慎

  近日,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微信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贾女士因工作繁忙,经常在购物平台和微信上购买生活用品。2022年11月,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微信名为“奔跑的家电”的好友。“奔跑的家电”自称是某大型家电经销商的销售人员,经常在朋友圈发布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等家电商品的促销信息,顾客可根据需求通过微信咨询商品或者到实体店选购,订货后由实体店直接送货。

  贾女士通过微信向其询问了几款冰箱和电视机,选中后,她按照“奔跑的家电”的要求,向其微信转了25000元货款。

  此后,因为工作忙,贾女士没有再过问此事。一晃2个月过去了,一直没有收到货的她心存疑虑,询问“奔跑的家电”,被他以不可控因素搪塞过去。

  又过了2个月,贾女士还是没收到货,“奔跑的家电”的回复也愈加不耐烦,最后干脆不回信息。

  无奈之下,贾女士到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法院立案,但她不清楚“奔跑的家电”的姓名、住址、身份信息等,仅凭聊天记录,法院无法立案。后来,借助于介绍人和微信平台的力量,法院辗转联系到实为方某的“奔跑的家电”,向其送达了诉讼材料。方某称,他因资金周转不开,没钱给贾女士订货,遂一直拖延。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贾女士和方某达成和解,双方解除买卖合同,方某分两期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拖延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

  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交易方式,不要轻易添加陌生微商为好友,慎重参与商家推出的加好友、抢红包、群转发、赠礼券、送礼品等攒人气活动。

  如确实需要通过微商购物,在交易付款前,一定要核实交易流程和订单信息,注意询问微商的真实姓名、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付款时优先选择有安全保障的第三方支付渠道。注意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交易账户信息、银行汇款单等证据,不要轻易提供个人重要信息,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网上创业别坑人

  马某原本在乌鲁木齐市从事医疗工作,有稳定的收入。2016年,她在体检时被查出患有多种疾病需要治疗,急需用钱。为此,她通过网络贷款6.5万余元,但仅靠工资无法按期偿还这笔贷款。

  此时,她想到有个朋友从事微商和代购,经常在朋友圈里晒出收款截图,生活看上去很潇洒。于是,她开始从事微商。但她发现,微商并不好做,收益也不多,这让她很着急。

  2021年,一顾客在马某处花1万元购买了皮草,但收到的货尺码不对,于是要求其重新发货。此时,马某正需用钱,她没有重新进货,而是将对方支付的货款用于消费。

  马某想,自己是出于应急“借用”了这笔货款,等其他收入进账后就把钱还给顾客。但就是这次“借用”,让马某想到了一个来钱快的“赚钱”门道。

  此后,马某依旧频繁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特价出售皮草、香水等货物的广告,但她没有再进过货,而是通过虚假广告和花言巧语骗取对方信任,在拿到货款后立刻“消失”。短短2个月内,她以这种方式先后骗取16人共计9.6万余元。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发现马某已不在乌鲁木齐市,于是对其进行网上追逃。当年4月,马某被温宿县公安局抓获。

  到案后,马某对发布虚假广告诈骗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随后,马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其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

  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微商、代购从业者在经营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莫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消费者如选择微商、代购等进行购物,应先核实对方是否具备资质,了解商品的品质、价格以及商家的信誉和口碑,如遇到商品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别过大时,应保持警惕,切莫贪图小便宜。交易时注意留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如遇诈骗,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记者 古雪丽 房佳伟 龚彦晨 通讯员 潘婷婷 张婷婷 邱娟娟)

责任编辑:马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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