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上一天班还没签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吗?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原创 2024-01-24 11:57:57

李济良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朱雅君

  2021年,22岁的胡某来到乌鲁木齐市务工,经他人介绍,他来到乌鲁木齐市某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公司”)面试,之后在该公司经理侯某的安排下,于当年5月的一天来到某快递公司,在其中心库房从事快递分拣工作。

  第二日凌晨4时,胡某在分拣包裹时,左臂不慎被卷入传输带受伤,之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在胡某住院医治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垫付了医疗费。

  胡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伤,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但劳务派遣公司认为双方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4月,胡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己和劳务派遣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9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胡某和劳务派遣公司在事发时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认为,胡某不是该公司管理人员招聘,也没有在该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公司也从未给他发过工资,故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裁决结果不服。2023年,劳务派遣公司将胡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在事发时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胡某认为,自己是通过他人介绍参加原告的面试,原告面试的经理侯某指定自己到快递公司进行夜班的包裹分拣工作,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安排。本案中原告给被告安排工作,对工作的时间内容地点均有安排,说明原告对被告形成了劳动关系。

  胡某称,在自己受伤住院期间,原告的一位负责人曾多次与自己及自己的父亲通话,双方就被告受伤赔偿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磋商,该负责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也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对被告受伤属于工伤明确认可,被告受伤期间医药费是由原告垫付。以上种种足以认定,胡某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本案中,原告劳务派遣公司、被告胡某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虽然被告仅在原告指派的工作岗位工作了一天,但其受原告管理,从事原告指派的有报酬劳动。同时,结合原告某负责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的描述和其与被告父亲通话时的表述,可以确认被告胡某是受到了原告的指派,进入某快递公司从事劳动,虽然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在事发时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法官有话说: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的事故伤害,都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对用人单位而言,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可能会面临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惩罚;对于劳动者而言,未签订劳动合同则会在其受到伤害时加大举证难度。因此,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应尽快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筱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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