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胥义君
兵团第一师群众钱女士贪图便宜购进一批假酒,贩卖后赚了1000多元,被冒名的名牌商标持有人将其诉至法院。
钱女士在第一师某团场经营一家饭店。2023年5月,自称是某名牌白酒代理经销商的张某(另案处理)向钱女士推销白酒,其中一款同品牌白酒的报价,比钱女士从正规渠道购买的价格每瓶低10元。钱女士明知张某无该品牌白酒的经销证书,还是在其处购买了10箱酒进行售卖。
2023年7月7日,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侦办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时,顺藤摸瓜查实钱女士曾在张某处购买假冒某名牌白酒的事实,因钱女士是初犯,且违法所得仅1000多元,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相关白酒品牌商标的持有人为维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将钱女士诉至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要求钱女士赔偿损失。
日前,阿拉尔垦区法院经法庭调查核实了如上事实,审理后认为钱女士的行为构成对某名牌商标持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庭审期间,钱女士称其文化水平不高、缺乏辨识能力,不知道购买、销售的是侵权产品。法院认为,根据钱女士从事餐饮行业的时间来看,其应知晓某名牌白酒正品的售卖价格、查验方式以及进购酒类产品的正规渠道、正规手续,经综合考虑原告持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市场份额,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被告饭店的经营时间及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钱女士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法官提醒:作为销售者,进购商品时应选择正规进货渠道、索要合法的进货凭证及发票,切勿为了蝇头小利从来源不明的渠道进购商品,否则不仅会遭受行政处罚还会面临加倍的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责任编辑:马风洁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