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 这些行为太危险!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原创 2024-09-19 13:00:4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红灯停、绿灯行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但在我们身边,总有人心存侥幸,不按标志标线行车,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殊不知每一次违法行为的背后,都存在着安全隐患,一不小心就可能酿成悲剧。

  本期曝光台选取10起交通事故,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8月12日15时12分,黄某驾驶重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独山子区贵阳东路与石化大道交叉路口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九公里交警大队认定,黄某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负全部责任。

  9月12日12时1分,蔡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昌吉市世纪大道与哈密路交叉路口处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处的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蔡某某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负全部责任。

  9月9日17时5分,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阿拉山口市博尔塔拉路与天山街交叉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的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

  阿拉山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驾驶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负主要责任;刘某驾驶车辆在黄灯亮时,没有确保安全驾驶,负次要责任。

  8月17日16时41分,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奎屯市石河之街与北京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的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

  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负全部责任。

  9月7日13时37分,施某某驾驶一辆白色SUV行驶至阿拉山口市博尔塔拉路亿万家超市出口处左转时,与直行的另一辆白色SUV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

  阿拉山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施某某驾驶车辆转弯时未礼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负全部责任。

  9月1日20时40分,陈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乌什县友谊菜市场停车场右转进入友谊路时,与沿友谊路直行的艾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艾某受伤,两车受损。

  乌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驾驶小型轿车转弯时未礼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负全部责任。

  9月13日22时,宋某驾驶大型货车行驶至G314线777公里+800米处左转弯时,与对向车道直行的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克某及乘车人伊某受伤,两车受损。

  新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宋某驾驶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负全部责任。

  7月30日19时46分,马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昌吉市建设路古城拨鱼子店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厉某某相撞,造成厉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负主要责任;厉某某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厉某某的监护人张某负次要责任。

  9月5日8时30分,祁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昌吉市乌伊路某学校门前人行横道路段时,与由南向北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及道路中间防护栏受损。

  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祁某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负全部责任。

  8月26日23时,阿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阿克苏市民主南路某小区门前路段时,艾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后座车门突然打开,将阿某撞倒在地,造成阿某受伤,两车受损。

  阿克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艾某驾驶车辆临时停靠下客时,未尽到责任提醒乘车人注意安全的义务,负全部责任。

  (记者 李进福 通讯员 马翠红 马舒琪 万广伟 哈尔亨·波拉提别克 海尔沙 赵卫军 乃吉米丁·亚森 马晨曦 俞辉 陈璐)

责任编辑: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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