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刘政杰 王焕
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4月20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6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民协同保护
案情
某技术有限公司、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是“HUAWEI”“ZTE中兴”等注册商标权利人。2022至2024年,夏某未经许可,采购二手光传输设备配件,经拼装、翻新、伪造合格证等方式生产假冒“HUAWEI”设备并销售。乌鲁木齐某通信公司及吴某、唐某明知设备假冒,仍从夏某处购入假冒“HUAWEI”设备,另从他处购入假冒“ZTE中兴”设备一并销售,销售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案发后该公司主动退赔部分损失、上缴违法所得。
商标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ZTE中兴”权利人达成和解后撤诉,“HUAWEI”权利人请求夏某赔偿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认为,夏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乌鲁木齐某通信公司及吴某、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认定夏某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持续时间长,符合惩罚性赔偿条件,以其侵权获利为基数确定赔偿倍数,判令其赔偿160万余元并书面道歉;判令通信公司及吴某、唐某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商标权利人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明晰二手设备翻新“贴标”属恶意侵权,规范赔偿计算规则,对震慑侵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具有示范意义。
关键词:证明责任与损害赔偿数额
案情
某技术公司是“华美1号”玉米杂交种及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人,某农业公司通过该公司授权,获独占实施权并可自行诉讼。2023年,该农业公司发现殷某、曹某网络销售“华美1号”亲本繁殖材料,遂委托代理人以消费者名义交易,支付6.9万元购得母本4000斤、父本600斤,殷某自述曾在伊犁制种且尚有库存。经检测,涉案种子与授权品种极近似或相同,农业公司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殷某、曹某辩称销售是单次、表述夸大。
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一审认定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因双方损失及获利难以确定,综合亩产、侵权规模、维权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40万元。二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明确品种权人已尽力举证且可合理推算侵权规模的,法院应予支持,被诉侵权人需提交反证证明实际获利。
典型意义
该案确立侵权规模“合理推定”原则,明确被诉侵权人举证责任,破解此类案件“举证难”问题,为规范种子市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提供了裁判示范。
关键词:攀附商誉的侵权认定及赔偿
案情
亚洲食品公司是八枚“亚洲”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自1988年陆续注册,其前身亚洲汽水厂于1946年成立,“亚洲”牌汽水曾风靡新疆,具有高知名度。果业公司2015年成立,主营汽水生产销售,其在汽水瓶身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亚洲乐饮”标识,“亚洲”二字突出,自有商标“奥卡姆”标识较小,其公司经营人还宣传要“复刻亚洲汽水老味道”。亚洲食品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果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
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一审认定,果业公司突出使用“亚洲”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其主观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因双方损失、获利及许可费难以确定,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综合商标知名度、侵权规模、主观恶意及维权开支等,判令果业公司赔偿80万元并停止侵权。果业公司上诉称其是小微企业、长期亏损,二审法院认为其未提交有效反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突出使用近似标识易致混淆即构成侵权,在后使用人明知老字号知名度仍攀附的需担责,同时规范法定赔偿考量因素,为保护老字号、打击“搭便车”行为提供了示范。
关键词:对兼具文化特色与商业价值的商标予以强保护
案情
王某是“古兰丹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含冰淇淋,其依附的冰淇淋制作工艺为伊犁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店铺是知名“网红打卡地”,具有较高知名度。乌鲁木齐三家餐厅未经许可,通过海报、菜单、美团小程序等渠道销售“伊犁古兰丹姆”冰淇淋,公证资料显示其半年销量达6000余份,还是餐厅推荐菜品。王某起诉,要求三家餐厅停止侵权,并要求某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赔偿2万元。王某不服上诉,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为,“古兰丹姆”商标兼具非遗属性与网红效应,市场价值高;侵权规模大、持续久,侵权人消极应诉、主观过错明显,且权利人有合理维权开支。二审改判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开支5000元,因证据不足未支持王某要求某餐饮公司担责及刊登道歉声明的诉求。
典型意义
该案彰显对兼具文化与商业价值特色品牌的保护,法院结合侵权销量等证据,精细考量多方面因素调整赔偿数额,提高侵权成本,有效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举证难、数额低”问题,明确了非遗相关商标的保护导向。
关键词:离职员工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
案情
许某曾是新疆某教育公司员工,掌握公司系统后台账号密码及客户信息、经营数据等全部商业信息。
许某离职后入职新疆某新公司。新疆某教育公司认为,许某与其新入职的公司共同利用其任职期间获取的经营信息获利,侵害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认为,案涉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新疆某教育公司通过劳动合同约定保密义务、限制信息导出等方式采取了保密措施,应认定为商业秘密。许某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信息,其入职的新公司应知许某是新疆某教育公司前员工仍使用该信息,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教育公司损失难以确定,法院综合侵权获利及维权开支,酌定二者连带赔偿112万余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细化离职员工与新公司共同侵权的裁判规则,强调客户信息、经营数据等符合条件的信息受法律保护,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新公司明知仍使用的,需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供了司法示范。
关键词:店铺装潢侵害商标权
案情
广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是四项商品类、服务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同时享有“小炎”“小迅”“小玄”卡通形象著作权,其在全国多地设有卡丁车场馆,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2023年7月,该公司发现乌鲁木齐某卡丁儿童游乐俱乐部,在某商业管理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运营的商场内开店,门头使用涉案服务类商标,店内装潢与该公司全国场馆近似,遂起诉要求该游乐俱乐部担责,两运营方因未尽审查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认为,该游乐俱乐部门头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店内装潢及卡通形象与权利人近似,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运营方在其全国连锁商场曾有权利人商铺的情况下,入驻审查未尽合理义务,对侵权行为存在放任故意,应在过错范围内担责。最终判决游乐俱乐部赔偿20万元,两运营方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强调商场经营管理者负有商标使用授权审查义务,未尽义务且存在过错的,需在过错范围内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为规范商场经营秩序、规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指引,也契合市场管理方应尽合理管理职责的法律要求。
责任编辑:李冰姿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打开客户端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