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可“一单制”结算 我区出台医疗救助经办管理规程

石榴云/新疆日报原创 2024-01-19 18:27:46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任春香报道)1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救助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简称《规程》)已正式实施,明确规范医疗救助业务经办行为,不断提升医疗救助经办服务水平。

  《规程》适用于自治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的经办管理,包括总则、医疗救助对象管理、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管理、医疗救助管理、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管理、预警监测管理、附则等内容。《规程》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规程》规范了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和类别,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城乡特困人员及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四类人员,自治区每月对救助对象人员名单全面比对,实行动态调整。

  医疗救助对象在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单制”结算。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备案的救助对象,在异地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未联网结算的救助费用,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救助手工报销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办成”的原则,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在疆内就医的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规程》强化预警监测管理,要求健全完善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增强救助的时效性。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实时纳入因病返贫预警监测范围。

  《规程》同时强化了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要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要求加强基金监管,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责任编辑:高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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