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擅自制发白头、便签、工作提醒等非正式文件,严防随意发文、变相发文。
2、不得召开内容不聚焦、务虚不务实,内容重复、时间冗长的会议,严防重安排、轻落实,以会议落实会议。
3、不得向乡(镇)、村(社区)索要未经审批同意的材料、报表,严防基层疲于应对、弄虚作假。
4、不得滥用微信群、手机APP随意发布点赞、转发、截图及其他工作任务,严防“指尖上的形式主义”。
5、不得将发文开会、学习笔记、影像资料等作为考核评价指标,严防形成重痕迹、轻实效的错误工作导向。
6、不得以调研指导、学习考察、工作调度、观摩交流等名义夹带搞评比打分、排名通报,严防借调研指导之名行督查考核之实。
7、不得随意进入学校、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开展与教学、医疗、警务无关的宣传教育、创优评先、网络评选等活动,严防增加一线教师、医生、公安民警非必要社会事务。
8、不得随意挤占、取消干部正常休息休假时间,严防干部身心疲惫、消极厌战。
9、不得以“属地管理”为由,随意将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转嫁至乡村,严防层层甩锅、不作为、乱作为。
10、不得把基层减负异化为减责任、减担当,严防“躺平”“摆烂”等不良风气滋生。
责任编辑:何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