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公安机关推出优化营商环境17条措施

新疆兵团卫视微信号 2023-02-22 13:47:28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论述,更好地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和服务兵团经济高质量发展,兵团公安机关推出优化营商环境17条措施,具体如下:


1.便利车辆注册登记业务。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各师市有销售网点的,按照主动服务、完全自愿的原则,由各师市公安机关在销售网点设立机动车登记业务服务站,就地便捷办理机动车临时登记、发放临时号牌等业务。


2.优化机动车查验服务。对辖区内出租、公交等运输企业需查验机动车的,由运输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公安交管部门1个工作日内派员上门查验车辆,运输企业不再将车辆开至公安交管部门专门查验区查验。


3.提升货运通行效率。放宽城市道路货车通行限制,城市道路采取分时段禁限行措施的,每天允许货车通行的时间放宽到不少于7小时。对4.5吨以下货车不再细分限行吨位,逐步放宽中型厢式、封闭式货车通行限制。对新能源配送货车给予延长通行时间、扩大通行范围等便利,鼓励对新能源轻型厢式及封闭式货车不限行。积极推广利用交管12123APP等网上渠道申请、发放货车电子通行证。


4.优化行政许可审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作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大幅提高办事的便利度,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实行网上全流程办理,审批通过后兵团烟花爆竹企业可自行打印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5.优化审批流程,减免申请材料。对申请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申请人不再提供相关人员工作经验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通过减少申请材料和压缩办理时限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提升保安行业监管服务水平。


6.推动首批28项户籍业务网上办理。针对出生登记、转业安置落户、收养登记、死亡注销户口、国外及港澳台回国定居(恢复户口)加入中国国籍落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核发师市内迁移、大中专毕业生返回生源地迁移等28项户籍业务,实现网上办理。


7.推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证明网上办。优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审批程序,通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平台实现全程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并告知兵团辖区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免费注册入网,简化办证流程,减轻企业负担。


8.多措并举提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效率。积极开展等保备案线上线下宣传、咨询答疑和指导工作,通过宣传、电话在线沟通等方式,及时解决企事业单位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相关问题,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指导审核,在保证定级准确、备案材料完整的情况下将备案审查时间由原来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9.推动“无犯罪记录证明”网上办理。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坚持“依法申请、按规办理”原则,推动“无犯罪记录证明”全程网办,方便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申办。


10.严厉打击损害企业利益违法犯罪。对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催收非法债务、恶意阻碍生产、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等破坏营商环境、妨碍经济社会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


11.严厉打击涉企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对涉企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办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对涉企电诈案件中涉案账户快速冻结、支付,快速返还被骗款项,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


12.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对串通投标、商业贿赂、虚假广告、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虚假诉讼、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等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收受贿赂等犯罪行为,及时立案查办、依法处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3.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紧盯企业反映强烈、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坚决查处非法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14.依法优化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措施。严格把握刑事立案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与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的界限。对企业经营者在正常经济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随意立案。持续开展“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活动,增强企业和公民防范风险和合法经营意识。紧盯重点事、重点人,梳理排查近年来企业、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制定涉及公安机关执法负面清单,举一反三,杜绝同类问题发生,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15.审慎适用财产性强制措施。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行为人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措施,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经营的经营场所和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对企业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不影响侦查活动的前提下,可以允许企业继续合理使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于案件无关的财产、账户、资金等,在查明后的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予以退还,不得附加条件、不得无故拖延。


16.严肃查处逐利性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以罚增收、以罚代管等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下达、摊派各类罚没、“创收”指标,坚决纠正乱罚款、一律顶格罚款等错误执法行为。对胁迫、劝诱案件当事人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主动退赃退赔”或者达成所谓“和解”协议结案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7.推行“首违不罚”柔性执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责任编辑: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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