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行使公共数据采集权、使用权和管理权。
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管理的公共数据视为本部门财产,或者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影响其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
【办法全文】
责任编辑:何艳红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行使公共数据采集权、使用权和管理权。
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管理的公共数据视为本部门财产,或者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影响其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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